郭榮鏗:可引《緊急條例》宣布停工

【星島日報報道】(星島日報報道)「山竹」遺害,昨日本港市面交通及路面情況大混亂,政府未有應民意宣布停工放假,不少打工仔怨聲載道,但特區政府是否有權宣布「停工」卻引起爭論。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,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一章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,特首可就緊急情況訂立規例,將昨日訂為公眾假期。行政會議成員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反駁指,條例只適用於暴動、戒嚴等緊急情況,不能用作宣布停工,又反問「有乜可能僱主因員工返工而坐監同罰款?」
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第二條(2)(1):「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,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。」
郭榮鏗表示,根據條例特首可就緊急情況訂立規例,雖然條文中無訂明範圍有多闊,但特首絕對可以宣布將昨日訂為公眾假期。他認為,新界很多路面的塌樹尚未清除,如符合公眾利益,不認為將一個工作日訂為假期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。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稱,條例並無為「緊急」作定義,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很大操作空間,即使只生效一天亦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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